武昌鱼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洋澜路中段东侧第三幢第四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2-0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调查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7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送达的《协助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0005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如下: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相关股东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向你公司了解有关情况,请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