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4-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10-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282号津谷大厦1102、1103室。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10-1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27 原文 PDF
经查,盈方微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盈方微约定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但2015年8月、9月并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2015年开始,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为High SharpElectronic Limited(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锐电子)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维服务。盈方微全资子公司Infotm.Inc.(以下简称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场地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场租合同》),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维合同》)。
《场租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并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租赁服务费90万美元。《运维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其中,2015年8月收取运营管理费60万美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运营管理费220万美元。根据约定,盈方微应在自有产权的土地上建设符合要求的设施,主要包括完成土建工程、配备用于放置服务器的机柜及大于45MW 容量的供电设施,并提供日常运营维护。
由于盈方微未能如期在自有土地上完成土建工程,2015年8月,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署补充合同,约定美国盈方微可通过租赁土地提供服务。之后美国盈方微另租土地为高锐电子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事实上,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没有条件、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具体如下:第一,盈方微实际租赁土地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盈方微没有可供数据中心使用的场地。第二,所需供电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在此之前,盈方微不能提供数据中心所需电力。第三,租用土地上的基础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0月开始。第四,2015年8月、9月,数据中心机柜实际运行数量为0。第五,盈方微未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运营服务,也未向客户提供过服务器的运行报告。
二、盈方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2006)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条关于租赁的规定。相关会计确认导致上海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7,890,040.00元,虚增营业成本381,729.61元,虚减期间费用381,729.61元,虚增利润总额17,890,040.00元;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900,000.00美元,虚增营业成本33,406.25美元,虚减期间费用33,406.25美元,虚增利润总额900,000.00美元。根据盈方微期末外币报表折算的说明,折算后,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涉嫌虚增利润总额5,675,670.00元。前述情况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5.08%。
2016年4月29日,盈方微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投赞成票的有时任董事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等人及时任监事丁强、张怡,投弃权票的有时任董事陈炎表等人。在《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陈炎表等人。在该财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包括陈志成、赵海峰等人。之后,盈方微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2016年7月14日披露了更新后的2015年年报。对《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议案投赞成票的有陈志成、史浩樑、陈炎表、赵海峰、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等人。在更新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包括陈志成、赵海峰等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11-05 查看原文
经查明,盈方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盈方微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开始,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为High SharpElectronic Limited(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锐电子)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营维护服务。盈方微全资子公司Infotm.Inc.(以下简称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场地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场租合同》),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维合同》)。
《场租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并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租赁服务费90万美元。《运维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其中,2015年8月收取运营管理费60万美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运营管理费220万美元。根据约定,盈方微应在自有产权的土地上建设符合要求的设施,主要包括完成土建工程、配备用于放置服务器的机柜及大于45MW 容量的供电设施,并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
由于盈方微未能如期在自有土地上完成土建工程,2015年8月,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美国盈方微可通过租赁土地提供服务。之后美国盈方微另租土地为高锐电子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事实上,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没有条件、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具体如下:第一,盈方微实际租赁土地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盈方微没有可供数据中心使用的场地。第二,所需供电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在此之前,盈方微不能提供数据中心所需电力。第三,租用土地上的基础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0月开始。第四,2015年8月、9月,数据中心机柜实际运行数量为零。第五,盈方微未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运营服务,也未向客户提供过服务器的运行报告。
二、盈方微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2006)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条关于租赁的规定。相关会计确认导致上海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7,890,040.00元,虚增营业成本381,729.61元,虚减期间费用381,729.61元,虚增利润总额17,890,040.00元;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900,000.00美元,虚增营业成本33,406.25美元,虚减期间费用33,406.25美元,虚增利润总额900,000.00美元。根据盈方微期末外币报表折算的说明,折算后,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5,675,670.00元。前述情况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5.08%。
2016年4月29日,盈方微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投赞成票的有时任董事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等人及时任监事丁强、张怡。在《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等人。在相应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有陈志成、赵海峰等人。之后,盈方微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2016年7月14日披露了更新后的2015年年报。对《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议案投赞成票的有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等人。在更新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有陈志成、赵海峰等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史浩樑、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