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94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武汉凡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2-2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194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7-30
揭露日2017-03-25
诉讼时效届满2021-02-27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7-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7-03-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园三号区二号楼。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2-07 原文 PDF

经查明,武汉凡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武汉凡谷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

二、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2018-02-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武汉凡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武汉凡谷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

二、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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