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1-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兴尚路9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潍坊。山东省内济南、青岛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均有受理此类案件的记录,胶东各市的划分需按山东省高院的管辖安排核对。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3-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收盘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 【2017】003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3月2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9-28 原文 PDF
经查明,山东墨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恩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17,000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茂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
该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2021-10-1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17,000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某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
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