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7-1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4-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5-6号A号楼9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济南,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1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10 原文 PDF
经查明,中润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炜、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崔炜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5月23日,中润资源与崔炜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24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10月19日,崔炜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上述22,000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2017年7月14日,中润资源向崔炜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为14,000万元。
2017年8月25日,崔炜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14,000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10日。截止2017年10月10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家庆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刘家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家庆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之后,刘家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小倩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疏小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小倩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到2016年11月25日,中润资源才向疏小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2016年5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还5,000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1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2,500万元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2016年5月12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10月19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5月31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12月19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490.68万元,并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2,500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490.68万元利息。
截至《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2,5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资源偿还2,500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月12日)后的12个月。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10月16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2016年5月20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23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至2016年10月28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12-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5月23日,中润资源与崔某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24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10月19日,崔某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上述22,000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2017年7月14日,中润资源向崔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为14,000万元。
2017年8月25日,崔某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14,000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10日。截止2017年10月10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刘某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之后,刘某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疏某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到2016年11月25日,中润资源才向疏某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还5,000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1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2,500万元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2016年5月12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10月19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5月31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12月19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490.68万元,并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2,500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490.68万元利息。
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2,5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资源偿还2,500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月12日)后的12个月。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10月16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2016年5月20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23日)起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到2016年10月28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