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7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济高发展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10-2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807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5-04-02
揭露日2018-05-03
诉讼时效届满2022-10-25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04-0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5-0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1101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自治区),由省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5-0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8-14 原文 PDF

经查明,天业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联方。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上半年为144,50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27%;2016年为355,343.5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06%;2017年上半年为398,839.1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2%;2017年为501,019.1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4%;2018年上半年为113,6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0,900万元。2016年全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94,900万元。2017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13,61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7年全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65,38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23,000万元。2018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0,9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122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94,9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08,244万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318,615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13,61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15,681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526,385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03,38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2,667.20万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7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86,913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债务金额397,842.5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30,700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8,231.95万元。

《2018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208,936.68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自2017年9月起,天业股份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3起、仲裁2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1,369.24万元。2018年上半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46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34,804.26万元。2018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76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584,793.2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11.1.2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

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一)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2017年6月28日,天业股份与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青)签署《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8,000万元向吉林中青转让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实业)51%股权。2017年7月19日,天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事项。2017年8月25日,天盈实业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7年,吉林中青未按协议约定向天业股份支付转让款,未接管天盈实业,天业股份仍对天盈实业实际控制,并承担经营活动相关的盈亏。天业股份2017年在不符合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并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天盈实业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4,596.83万元。

(二)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天业股份东营分公司盛世龙城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各单项工程陆续完工交付,交付时各单项工程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天业股份按照预算总成本结转工程成本。在各单项工程结算陆续完成后,因部分工程结算单没有及时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结算值与预算值差额部分记账。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094.66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34.9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257.17万元。

(三)少计财务费用事项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天业股份将向相关个人支付的融资居间费、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财务费用,计为对隐瞒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319.92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增营业利润2,260.80万元。

(四)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子公司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宝公司)开发的天业盛世景苑项目于2015年9月开盘销售,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至2017年,存宝公司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将预缴所得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2016年至2017年,存宝公司重复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记所得税费用。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809.36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168.34万元。

(五)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境外孙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存货确认错误,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少结转营业成本6,902.06万元、5,731.23万元、6,259.24万元,2017年多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849.44万元。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902.06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731.23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259.24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849.44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天业股份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10-2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联方。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上半年为144,50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27%;2016全年为355,343.5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06%;2017年上半年为398,839.1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2%;2017全年为501,019.1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4%;2018年上半年为113,6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天业股份2016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0,900万元;2016年全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94,900万元;2017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13,61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7年全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65,38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23,000万元;2018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70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的要求,天业股份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0,9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122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94,9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08,244万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318,615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13,61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15,681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526,385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03,38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2,667.20万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7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86,913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债务金额397,842.5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30,700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8,231.95万元;

《2018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208,936.68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自2017年9月起,天业股份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年全年,涉及诉讼3起、仲裁2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1,369.24万元。2018年上半年,涉及诉讼46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34,804.26万元。2018年全年,涉及诉讼76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584,793.2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的要求,天业股份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一)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2017年6月28日,天业股份与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青)签署《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8,000万元向吉林中青转让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实业)51%股权。2017年7月19日,天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事项。2017年8月25日,天盈实业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截止2017年底,吉林中青未按协议约定向天业股份支付转让款,未接管天盈实业,天业股份仍对天盈实业实际控制,并承担经营活动相关的盈亏。天业股份2017年在不符合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并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天盈实业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4,596.83万元。

(二)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天业股份东营分公司盛世龙城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各单项工程陆续完工交付,交付时各单项工程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天业股份按照预算总成本结转工程成本。在各单项工程结算陆续完成后,因部分工程结算单没有及时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结算值与预算值差额部分记账。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094.66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34.9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257.17万元。

(三)少计财务费用事项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天业股份将向相关个人支付的融资居间费、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财务费用,计为对隐瞒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319.92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260.80万元。

(四)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子公司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宝公司)开发的天业盛世景苑项目于2015年9月开盘销售,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至2017年,存宝公司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将预缴所得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2016年至2017年,存宝公司重复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记所得税费用。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809.36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168.34万元。

(五)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境外孙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存货确认错误,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少结转营业成本6,902.06万元、5,731.23万元、6,259.24万元,2017年多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849.44万元。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902.06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731.23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259.24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849.44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天业股份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曾昭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吉星敏、李廷涛、佘廉、刘国芳、路军伟、张晓燕、曾陆、史别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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