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7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众和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12-1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07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2-15
揭露日2017-09-12
诉讼时效届满2023-12-15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业绩预告不准确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2-1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7-09-1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5-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自治区),由省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9-1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立案调查情况

2017年9月8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闽调查通字17008号、闽调查通字17009号、闽调查通字17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开展调查。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以现金方式出售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范要求,公司将继续推进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组交易意向方正在对交易初步方案进行论证,但具体交易对方及方案尚未确定,本次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公司大股东正在筹划转让控股权事项将受到一定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尚不清楚涉及调查事项的具体范围及事项影响程度。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8-05-30 查看原文

经查明,众和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2015年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融信托向金鑫矿业提供2亿元贷款,年利率17%,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合同还约定如金鑫矿业未按规定偿还合同项下贷款,中融信托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按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

金鑫矿业以其持有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以下简称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作为抵押,与中融信托签订了《采矿权抵押合同》。

众和股份作为保证人与中融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2015年2月12日,中融信托将2亿元贷款划转至金鑫矿业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贷款到期,但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金鑫矿业还应当向中融信托支付逾期贷款罚息。

众和股份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计提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344.61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43.51万元,虚增比例53.27%;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984.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695.75万元,虚增比例22.29%;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7月至9月)少计提罚息647.03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57.21万元,虚增比例22.36%;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632.9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47.27万元,虚增比例28.91%;2017年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457.88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323.55万元,虚增比例4.69%。

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和独立董事张亦春、唐予华、朱福惠均审议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提出异议;除许建成未参加审议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外,其他董事均审议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财务总监黄燕琴在众和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上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提出异议。众和股份监事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均审议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2亿元贷款到期,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偿还到期贷款,违约本息合计2.34亿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73%,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披露贷款违约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因金鑫矿业和众和股份未偿还中融信托贷款本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查封了金鑫矿业持有的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2016年8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众和股份办公场所向公司财务总监黄燕琴送达了执行文书,黄燕琴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根据众和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告,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账面余额55,794.83万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28%,属于公司的主要资产。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金鑫矿业持有的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3月14日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披露了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2016年1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99.64%股权,交易金额为4105.39万元,众和股份据此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确认了净利润2881.55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15,142.91万元)绝对值19.03%,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披露该合同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7年3月4日,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马尔康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3月20日,马尔康市公安局对许建成执行逮捕。随后,马尔康市公安局告知众和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其尽快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是,詹金明以未收到马尔康市公安局正式法律文书为由,直至2017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亦春、唐予华、朱福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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