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10-2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发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自治区),由省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9-1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被告知:甘情操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被立案侦查。
甘情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16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8-17 原文 PDF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12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号,2024-12-1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9日,黄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9日实际控制使用2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共计3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35个交易日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3,571笔46,003,400股,成交31,868,092股,成交金额509,669,980.11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1.02%,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18.60%,最高值为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13个交易日,最高为9.49%。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最高为45.63%。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580,900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46.91%,对应成交20,434,256股。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账户组共计买入31,868,092股,卖出2,621,400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14.34元拉抬至16.33元,涨幅为13.8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2.51%,偏离度为11.37个百分点。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交易所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1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2018年9月10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49元。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200万元,王博承担50万元,王立军承担30万元,闫杰承担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