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润达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12-1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8-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30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自治区),由省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6-2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4-09 原文 PDF
经查明,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变化,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决议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为消除2018年年报“LED 芯片业务相关股东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保留事项影响,公司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根据中联国际评估结果,公司对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的各项减值进行了确认,并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补充计提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910,586,411.77元。根据LED 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2017年6月,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 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收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10,0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蚌埠高新区财政局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的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
元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 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 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报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刚毅应向原告Lumileds 支付6,600万美元。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该诉讼事项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调增预计负债452,971,2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人民币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2021-09-1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德豪润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LED 芯片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根据LED 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部分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2017年6月,地方政府部门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 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收到该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10,0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剩余1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 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 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报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某毅应向原告Lumileds 支付6,600万美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人民币计算),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相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8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结果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