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1-12-1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发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自治区),由省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1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1010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26 原文 PDF
经查明,中公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1.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安排李月英等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冠诚)全部股权,收购资金来自于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时任总经理、董事王振东,上述人员银行账户U 盾均由中公教育财务部员工王玥保管并操作转账。收购完成后,根据石磊安排,陕西冠诚银行账户U盾由中公教育投资部员工保管操作,陕西冠诚日常费用开支由中公教育及其陕西分校员工管理。
2.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石磊安排赵淑华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100%股权。经核实,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提供北京创晟日常运营资金,并安排王玥等人保管操作赵淑华名下华夏银行账户U 盾、北京创晟华夏银行账户U 盾及薪资发放、进行北京创晟人员薪资核算等。此外,北京创晟主要业务来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修装饰工程。
3.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石磊安排郭继赋、关明舫成立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丁),上海贝丁设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提供学员金融贷款服务。经核实,两家公司成立资金均来源于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玥具体操作转账事宜,后续两家公司日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均由石磊安排王玥等人负责。
4.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石磊安排丛松成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并着手启动项目工程建设。经核实, 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置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磊安排提供,资金来源为李永新、蔡海波(中公教育创始人之一,现不在中公教育任职),辽宁瀚辉银行账户U 盾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保管操作。
上述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全部或大部分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由石磊安排提供资金资助;二是由石磊安排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三是其公司设立或股权购入行为均是围绕中公教育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上述5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公告》披露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签订协议,随后分批向陕西冠诚支付了部分收购款。
2019年2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签订装修合同的议案》。
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1,747,000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000,000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2022-04-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1.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安排他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冠诚)全部股权,收购资金来自于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和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时任总经理、董事王振东,上述人员银行账户U 盾均由中公教育财务部员工王某保管并操作转账。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负责保管操作陕西冠诚银行账户U 盾以及日常费用报销等工作。
2.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石磊好友赵某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提供北京创晟日常运营资金,并安排王某等人保管操作赵某名下华夏银行账户U 盾、北京创晟华夏银行账户U 盾,以及负责北京创晟人员薪资核算、发放等。此外,北京创晟主要业务来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修装饰工程。
3.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石磊安排他人成立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丁)、上海贝丁设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提供学员金融贷款服务。2家公司成立资金均来源于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某具体操作转账事宜,后续2家公司日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均由石磊安排王某等人负责。
4. 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石磊安排他人成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并着手启动项目工程建设。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置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磊安排提供,资金来源为李永新等人,辽宁瀚辉银行账户U 盾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保管操作。
上述5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2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1,747,000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000,000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6,335,000元、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