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泽达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4号楼104号房屋。科创板上市公司,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5-1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董事长林应及董事应岚外的其他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1-19 原文 PDF
经查,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软件)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99,320.75元,虚增利润3,601,849.66元。浙江金淳通过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繁荣瓜果蔬菜试验示范场、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启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每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道德红干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鲁红干椒)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9,574,339.20元,虚增利润18,836,345.17元。
2017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翼)、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信息)、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程)、成功软件、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8,338,479.32元,虚增利润19,345,227.75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智慧信息、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5,550,346.46元,虚增利润18,062,397.41元。
2018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8,880,582.02元,虚增利润28,945,016.38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嘉兴分公司、公众信息、中电福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158,454.93元,虚增利润32,663,447.73元。
2019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宁波市分公司、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5,125,230.01元,虚增利润28,340,428.89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黑龙江农垦新一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新一代)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6,839,365.76元,虚增利润34,496,691.70元。苏州泽达通过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68元,虚增利润2,443,900.32元。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涉嫌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南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田力通过梅生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鑫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湖南冠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冠都)、湖南宝德自强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113,072,192.39元,虚增利润57,093,786.93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6,303,965.44元,虚增利润23,598,250.15元。
杭州畅鸿通过与新一代专网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792,452.75元,虚增利润1,777,173.26元。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21年度,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其中,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杭州彦鹏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浙江钧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路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冠都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2,238,917.60元,虚增利润25,738,186.23元;还通过与盈发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托管协议,虚增托管费6,726,200.00元,虚减利润6,726,200.00元。杭州畅鸿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金桥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804,558.35元,虚增利润7,645,799.92元。
2.虚增在建工程2021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0号,2024-08-0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一)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经我会另案查明,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某股东通过梅某、杨某合计持有泽达易盛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二)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12月,康达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约定其为泽达易盛提供关于申请股票在境内A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签字律师。2019年6月4日,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九)。(三)相关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三(六)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二(六)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2,064.91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二(六)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5,088.43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十一(一)”记载“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合同资料,核对了合同原件,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员,从中确认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3(二)”记载“发行人收购浙江金淳前,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浙江金淳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收购完成后,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代持情况”。上述法律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一)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违反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2003〕律发字第1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十条、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二)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康达所获取的泽达易盛技术开发合同中,部分涉及虚假项目。其中有42份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对于该项明显异常,康达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康达所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业规则》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三)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康达所2019年3月9日对梅某的访谈笔录显示,梅某先前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康达所获取的梅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流水底稿显示,梅某转账时间为访谈之后。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对此康达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其后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并要求就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康达所仍然未对相关股权转让的时机、资金来源及调动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就得出“不存在代持情况”的结论。康达所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业规则》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四)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律师工作底稿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康达所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9日对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三家客户以视频形式进行了补充访谈。该三份访谈笔录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无法证明康达所对访谈保持控制并按照访谈程序一一开展了询问,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康达所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对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四个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访谈笔录中,对“问题6:双方是否会定期进行对账核实交易额?通常对账结果如何?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单据齐全”遗留空白。访谈记录内容不完整,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康达所在执行必要的访谈程序过程中,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