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3-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2-05-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1501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5-1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5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1-22 原文 PDF
经查,合众思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洋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洋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洋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118,886,663.25元,虚增成本金额108,078,776.07元,虚增利润总额10,807,887.18元。2018年虚增收入472,746,754.51元,虚增成本金额423,939,462.93元,虚增利润总额48,807,291.58元。2019年虚增收入17,220,571.03元,虚增成本金额16,259,044.76元,虚增利润总额961,526.27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将与隋田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田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田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534,058,341.88元,虚增成本金额489,134,773.53元,虚增利润总额44,923,568.35元。2018年虚增收入230,705,667.92元,虚增成本金额35,224,061.74元,虚增利润总额195,481,606.17元,2019年虚增收入118,606,140.96元,虚增成本金额-12,624,228.41元,虚增利润总额131,230,369.38元。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元和15,430,44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涉嫌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3-05-2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118,886,663.25元,虚增成本金额108,078,776.07元,虚增利润总额10,807,887.18元。2018年虚增收入472,746,754.51元,虚增成本金额423,939,462.93元,虚增利润总额48,807,291.58元。2019年虚增收入17,220,571.03元,虚增成本金额16,259,044.76元,虚增利润总额961,526.27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534,058,341.88元,虚增成本金额489,134,773.53元,虚增利润总额44,923,568.35元。2018年虚增收入230,705,667.92元,虚增成本金额35,224,061.74元,虚增利润总额195,481,606.17元,2019年虚增收入118,606,140.96元,虚增成本金额-12,624,228.41元,虚增利润总额131,230,369.38元。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0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00元和15,430,440.0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
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