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4-02-04

退市泽达(688555)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2-04)

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55)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4〕1号
作出机关/来源天津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4-02-04
官网发布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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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555)。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履职情况和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天津市开发区。

林应,女,1973年1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应岚,女,1974年3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9日,泽达易盛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4月22日,泽达易盛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案期间为2016年起至2021年,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2023年4月29日,泽达易盛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称因年报编制调整涉及问题较多,工作量大,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均出现人员不足情况,公司无法完成多期定期报告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将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截至2023年4月30日即法定披露截止日,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泽达易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于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违法行为,泽达易盛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未勤勉履行职责推进2022年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对公司未完成2022年年报编制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对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履职情况和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天津证监局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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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