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9-04-2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0-05-2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揭阳市榕江新城环岛路以东、南厝路以北汇金中心(C-01-05地块)写字楼80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5-22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1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66号)。因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3-23 原文 PDF
经查明,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
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60,93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进行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2023-04-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上述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
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60,93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披露。
处罚决定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