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60058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4-14)
文书要点
- 当事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589)。
- 处罚决定: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当事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西侧。
杨某生,男,195X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广东榕泰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郑某佳,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广东榕泰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杨某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上述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某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某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某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60,93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某生组织实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某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此外,杨某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广东榕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事先告知书中,99,035.50万元发生额并未被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应被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资金流转并不存在商业实质,且未导致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扣除。
其二,对比同类型处罚案例,拟对公司处罚过重。新一届管理团队自上任以来竭尽全力解决公司债务危机、资金占用、投资者索赔诉讼等一系列难题,杨某生已归还2021年占用资金,恳请酌情考虑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杨某生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其本人已偿还完毕占用资金,且积极配合调查,已丧失对广东榕泰的控制权,资不抵债,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请求减轻处罚。郑某佳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于2022年4月才知悉8家关联公司之中的2家为关联公司,不应对2021年广东榕泰与该两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127,628.77万元承担责任,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已披露归还的资金再次被转出占用构成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本案证据,我局认定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额及构成情况无误。
第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广东榕泰、杨某生、郑某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三,郑某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综上,我局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3年4月14日PAGE\*MERGEFORMA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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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23-03-23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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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