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06-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正阳街8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山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6-25 原文 PDF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相关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获悉,华阳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5002号),因华阳集团2021年占用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资金,导致阳煤化工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予以立案。
该事项不涉及本公司,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ppts://www.sse.com.cn),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7-02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