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1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2-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12-1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12-1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4-27 原文 PDF
经查明,保千里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5年至2017年9月,保千里实际控制人、时任保千里董事长庄敏以扶持小微企业为名,与深圳市车米云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心悦云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果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鹿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鹏云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流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澳视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星宝电商平台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益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南京鹈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松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生活半小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夏荷冬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双安智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美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厦门阳扬广告有限公司共20家小微企业合作,实际控制了上述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庄敏指挥其下属以投资名义为这些小微企业注入资金,用于购买保千里的产品,并使用上述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具体的采购付款操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这20家小微企业属于庄敏控制的企业,与保千里构成关联方,其与保千里之间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庄敏策划、实施上述行为的方式如下:
1、寻找下游合作对象。庄敏通过朋友、员工介绍或者邀请小微企业在保千里现场进行路演等方式,联系小微企业进行洽谈合作。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之前与保千里没有业务往来,有的公司则属于没有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庄敏承诺扶持这些企业发展,帮助这些企业提高估值,前提是这些企业必须要采购保千里及其子公司生产的显示屏、乐摇宝、小宝机器人等新产品。采购资金由庄敏负责组织提供,参与合作小微企业只需要按照庄敏的要求采购并铺货。
2、为下游合作对象注入资金。庄敏安排下属肖辉、许信忠等人负责和参与合作的小微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大量实际控制账户以投资名义向这些小微企业注入资金。具体方式是肖辉、许信忠等人要求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用来进行注入资金和划款采购,经肖辉、许信忠等人带回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庄敏下属詹绮冬等人,由詹绮冬等人进行具体划款操作。肖辉、许信忠为保千里上市前主体员工,分别于2015年、2014年离职,两人根据庄敏指示负责上述工作,工资由庄敏发放。
3、控制下游合作对象的银行账户实施采购。詹绮冬于2007年进入保千里上市前主体工作,于2015年离职。2016年年初开始带领陈金娜等人为庄敏工作,专门负责资金划转,詹绮冬团队人员工资均由庄敏发放。詹绮冬等人收到肖辉、许信忠等人带回的小微企业银行卡及U盾后,按照庄敏的指令向这些卡中划入资金,并按照庄敏的指令向保千里划款采购显示屏、乐摇宝和小宝机器人等产品。具体采购由庄敏组织保千里时任财务总监何年丰等人和詹绮冬等人开会确定,詹绮冬负责按照庄敏的指令划款。詹绮冬按照庄敏提供的转账路线图把资金划入肖辉、许信忠等人提供的小微企业银行账户,然后按照何年丰提供的转账路线图,把资金转到保千里及其子公司账户。
4、20家小微企业按照庄敏确定的经营模式运营,庄敏为20家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按照庄敏要求,20家小微企业每月向肖辉、许信忠等人申请运营费用,经审核后由肖辉、许信忠等人拨付经营费用。
保千里向上述小微企业销售产品,2015年度销售收入4.07亿元,相应利润1.57亿元,占当年净利润比重41.95%;2016年度销售收入16.16亿元,相应利润7.10亿元,占当年净利润比重88.79%;2017年1至9月销售收入为13.86亿元,相应利润6.07亿元,占当期净利润比重150.39%。保千里未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二、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6年至2017年,保千里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洛银金融租赁公司为深圳志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锐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绮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云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心悦云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鹿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澳视互动传媒有限公司12家企业共计12笔借款提供担保,金额总计7.05亿。保千里未就上述担保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当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未披露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7年9月12日,庄敏所持有保千里1亿股股份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2017年9月25日,庄敏所持公司股份0.68亿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保千里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千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时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庄敏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作为共同保证人在上述对外担保合同上签字,未向上市公司及时报告有关股权被冻结事项,并在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确认意见上签字,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且系保千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鹿鹏、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何年丰参与或知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确认意见上签字,鹿鹏还担任保千里全资子公司保千里电子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董秘周皓琳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确认意见上签字。上述三人为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杨辉、丁立红、张乾峰、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陈德银、龙刚、林宋伟、李小虎、李翊、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在其任期内的涉及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确认意见上签字,为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0-03-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保千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5年至2017年9月,保千里实际控制人、时任保千里董事长庄敏以扶持小微企业为名,与深圳市车米云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心悦云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果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鹿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鹏云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流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澳视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星宝电商平台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益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南京鹈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松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生活半小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夏荷冬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双安智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美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厦门阳扬广告有限公司共20家小微企业合作,实际控制了上述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庄敏指挥其下属以投资名义为这些小微企业注入资金,用于购买保千里的产品,并使用上述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具体的采购付款操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这20家小微企业属于庄敏控制的企业,与保千里构成关联方,其与保千里之间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庄敏策划、实施上述行为的方式如下:
1、寻找下游合作对象。庄敏通过朋友、员工介绍或者邀请小微企业在保千里现场进行路演等方式,联系小微企业进行洽谈合作。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之前与保千里没有业务往来,有的公司则属于没有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庄敏承诺扶持这些企业发展,帮助这些企业提高估值,前提是这些企业必须要采购保千里及其子公司生产的显示屏、乐摇宝、小宝机器人等新产品。采购资金由庄敏负责组织提供,参与合作小微企业只需要按照庄敏的要求采购并铺货。
2、为下游合作对象注入资金。庄敏安排下属肖某、许某忠等人负责和参与合作的小微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大量实际控制账户以投资名义向这些小微企业注入资金。
具体方式是肖某、许某忠等人要求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用来进行注入资金和划款采购,经肖某、许某忠等人带回的银行卡和U 盾交给庄敏下属詹某冬等人,由詹某冬等人进行具体划款操作。肖某、许某忠为保千里上市前的员工,分别于2015年、2014年离职,两人根据庄敏指示负责上述工作,工资由庄敏发放。
3、控制下游合作对象的银行账户实施采购。詹某冬于2007年进入保千里上市前主体工作,于2015年离职。2016年年初开始带领陈某娜等人为庄敏工作,专门负责资金划转,詹某冬团队人员工资均由庄敏发放。詹某冬等人收到肖某、许某忠等人带回的小微企业银行卡及U 盾后,按照庄敏的指令向这些卡中划入资金,并按照庄敏的指令向保千里划款采购显示屏、乐摇宝和小宝机器人等产品。具体采购由庄敏组织保千里时任财务总监何年丰等人和詹某冬等人开会确定,詹某冬负责按照庄敏的指令划款。詹某冬按照庄敏提供的转账路线图把资金划入肖某、许某忠等人提供的小微企业银行账户,然后按照何年丰提供的转账路线图,把资金转到保千里及其子公司账户。
4、20家小微企业按照庄敏确定的经营模式运营,庄敏为20家小微企业提供资金。
按照庄敏要求,20家小微企业每月向肖某、许某忠等人申请运营费用,经审核后由肖某、许某忠等人拨付经营费用。
保千里向上述小微企业销售产品,2015年度销售收入4.07亿元,相应利润1.57亿元,占当年净利润比重41.95%;2016年度销售收入16.16亿元,相应利润7.10亿元,占当年净利润比重88.79%;2017年1至9月销售收入为13.86亿元,相应利润6.07亿元,占当期净利润比重150.39%。保千里未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6年至2017年,保千里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洛银金融租赁公司为深圳志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锐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绮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鑫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云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心悦云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鹿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澳视互动传媒有限公司12家企业共计12笔借款提供担保,金额总计7.05亿。保千里未就上述担保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当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7年9月12日,庄敏所持有保千里1亿股股份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2017年9月25日,庄敏所持公司股份0.68亿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保千里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