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2-30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82022106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12月7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8-02 原文 PDF
经查明,扬子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持股分别为16.4%、16.4%、12.3%,曾任公司总经理。
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证券代码:002652证券简称:扬子新材公告编号:2023-08-01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丰)、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创)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吿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5号,2024-07-1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瑞华所为扬子新材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我会另案查明,2018年度扬子新材时任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某林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瑞华所为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收费566,037.7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岩、陈丽。
二、瑞华所在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瑞华所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函证程序时,在整理的扬子新材函证地址记录及寄送记录中,发现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等公司与胡某林名下的苏州德峰矿产有限公司的函证联系地址和电话高度重合的异常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第四条规定:“具体而言,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可能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2.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第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包括“(四)与关联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关联方支付采购款,但长期不进行结算,年末以合同终止为由收回预付款项……隐瞒了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关联方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针对前述异常情况,瑞华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二)采购与付款流程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瑞华所在穿行测试程序中要求“选取一笔2018年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找到相应的入库单、发票、付款凭据等资料”。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入库单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凭证和物流单据复印件等重要的外部证据相关资料,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1.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2元,并处以1,132,075.44元罚款。2.对李岩、陈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