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64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天沃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4-28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564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3-10
揭露日2023-04-28
诉讼时效届满2026-04-28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3-1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4-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4-2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10-27 原文 PDF

经查明,天沃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涉嫌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涉嫌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8.72%;涉嫌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涉嫌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涉嫌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涉嫌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涉嫌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涉嫌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涉嫌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涉嫌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涉嫌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2号,2024-03-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任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韩臻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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