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1-08-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9-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6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5号),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和凯伦控股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12-26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村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技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技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3-12-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处罚决定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