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0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鸿达兴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9-23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00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0-04-28
揭露日2023-09-23
诉讼时效届满2026-09-23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0-04-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9-2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9-23 原文 PDF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02023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2025-12-2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我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鸿达兴业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283.02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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