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80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恒久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4-2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80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0-04-22
揭露日2023-04-29
诉讼时效届满2026-04-29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资金占用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0-04-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11-1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2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09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2-30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2025-12-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一)永拓所为鸿达兴业提供审计、其他鉴证服务情况经我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2019年、2020年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二是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存在虚假记载;三是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20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外,永拓所还出具了鸿达兴业2020年、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均为无保留结论。前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陈晓鸿、杨小龙。永拓所2020年至2022年为鸿达兴业提供前述鉴证服务的收入合计5,094,339.48元(不含税)。(二)永拓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和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永拓所鸿达兴业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成员配合鸿达兴业造假,永拓所明知鸿达兴业存在重大问题、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其他鉴证报告,未客观、公正执业,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1)永拓所项目组成员配合鸿达兴业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合并财务报表。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项目组成员陈晓鸿、赵睿在无审计调整依据支撑的情况下,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项目组要求鸿达兴业编造会议决议内容,并将其作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84,835万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审计证据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经查,相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未对公司84,835万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事项进行决议,相关内容为鸿达兴业应项目组要求制作。(3)永拓所明知鸿达兴业募集资金被挪用、财务报表预付账款科目存在重大错报,仍对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0年、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无保留结论的鉴证报告。(4)永拓所明知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永拓所明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但未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第三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20)第七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七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第七条的规定。2.永拓所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永拓所未履行恰当程序获取相关公司财务账套数据,未对其可靠性保持合理怀疑。鸿达兴业本部与其主要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实际经营地分处广东、内蒙古两地,上述子公司财务账套数据实时存储在其实际经营地,且未与鸿达兴业本部的财务系统联网。一是永拓所未按审计计划在前述子公司获取财务账套数据以保证其可靠性,而是直接从鸿达兴业本部的服务器上获取财务账套数据,前述财务账套数据已被公司篡改。二是永拓所审计所用的财务账套数据中,存在部分记账分录无制单人和审核人、部分凭证制单人和过账人为英文单词而非公司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况,且项目组发现鸿达兴业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多次调整前述子公司的财务账套数据,但未对财务账套数据的可靠性及相关记账分录的真实性保持职业怀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一条的规定。(2)营业收入审计存在重大缺陷。永拓所不同底稿关于同一会计主体的营业收入金额差异较大。针对底稿中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分析不同审计证据出现差异的原因并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一是乌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2020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192,308.89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39,372.67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19,449.67万元,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165,767.45万元,存在较大差异。2021年度《营业收入审定表》底稿显示本期审定营业收入243,142.49万元,但底稿所附2021年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显示本年累计营业收入150,501.26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6,659.96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200,670.70万元,两者存在较大差异。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272,920.14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本年收入251,999.25万元,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二是中谷矿业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2020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1,441.25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68,896.42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35,426.50万元,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202,881.68万元,存在较大差异。2021年度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61,323.59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174,644.6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5,836.42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76,852.5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119,522.11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61,072.95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三是西部环保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32,632.62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25,907.47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应收账款审计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关注2020年度应收账款回函率低等风险,且未执行替代程序。2020年乌海化工应收账款审定账面价值63,442.38万元,中谷矿业应收账款审定账面价值119,727.48万元。永拓所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余额较大的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函证,回函金额均不足发函金额的10%。永拓所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回函率低及主要客户未回函存在的风险,且未执行替代测试以验证未回函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余额的准确性。经查,部分未回函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二是对2020年度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2020年报审计时,永拓所向中谷矿业的客户淄博乐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和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往来询证函,函证信息显示中谷矿业应收上述客户金额分别为729.07万元、991.67万元、654.58万元,客户回函确认信息无误。但《应收账款明细表》底稿显示,中谷矿业应收上述客户的未审数及期末审定余额相同,分别为1,228.41万元、2,326.88万元、1,167.15万元,与询证函及回函不一致。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审计证据不一致的异常情况进行恰当审计应对。经查,前述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三是2021年度和2022年度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2021年鸿达兴业应收账款审定期末账面价值252,706.95万元,2022年鸿达兴业应收账款审定期末账面价值318,284.26万元,对报表影响重大。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函证程序的相关审计证据,永拓所未对前述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四是2021年度凭证检查细节测试存在重大缺陷。永拓所选取中谷矿业多笔应收账款会计凭证执行细节测试,底稿记录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内容进行核查,底稿记录的核查结果均显示未发现异常。实际上,永拓所抽取的部分会计凭证无真实业务支撑,无相关原始单据,且相关凭证未打印装订。永拓所审计时对抽取的样本实质未执行凭证检查细节测试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前述问题,未能发现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4)应交税费审计存在重大缺陷。永拓所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应交税费审计中,对识别的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一是乌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二是中谷矿业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三是西部环保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5)未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一是中谷矿业2020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57,787.35万元,永拓所向中谷矿业余额较大的5家供应商发出预付账款函证,但大部分未回函,其中未回函供应商包括与鸿达兴业募集资金被挪用相关的两家供应商。针对预付账款未回函的情况,永拓所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二是乌海化工2021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121,464.75万元、中谷矿业2021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45,041.12万元。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预付账款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永拓所未对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收回性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1月)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的规定。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存在重大缺陷(1)项目组未按照永拓所的内部规定实施复核工作,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未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未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小龙在鸿达兴业执业中,未按规定指导、监督并执行审计业务,未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未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2)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恰当关注或发现异常调整分录。2022年年报审计中,项目组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公司虚增利润58,435.80万元。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史春生未复核相关财务报表合并过程,未发现虚构的审计调整分录。(3)项目组未实际解决复核提出的重要问题,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对项目组是否解决复核问题予以恰当关注。2021年度、2022年度复核底稿显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史春生提出鸿达兴业收入真实性、资金占用风险、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对质量控制复核人提出的前述问题,项目组未实际解决。对于项目组是否解决复核问题的情况,史春生未进行评价及跟踪处理,未对项目组的解释实施复核,对项目组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未充分关注,即在复核记录和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鸿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吕江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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