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2-0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7-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572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2-1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9-07 原文 PDF
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1、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6,284,324,663.58元。其中,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2、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6,284,324,663.58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3、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
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95%。
由于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
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
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2-10-2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
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
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1、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6,284,324,663.58元。其中,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2、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6,284,324,663.58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3、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95%。
由于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
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五)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