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1-03-0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12-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2-28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张益胜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7-02-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益盛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制药)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针对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