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2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皓宸医疗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7-3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62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8-07-11
揭露日2018-07-30
诉讼时效届满2021-07-30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8-07-1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7-3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8-12-29 查看原文

经查明,融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下称《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融钰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慧,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李勇、刘丹,独立董事普峰、韩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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