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00256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2-10)
文书要点
- 当事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566)。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因公司和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2017]14号),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益盛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益盛药业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
经查明,益盛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制药)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针对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益盛药业未依法予以披露,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毕建涛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王玉胜等人属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98年底1999年初集安制药增资扩股时,大量员工甚至外部人员都了解到可以以他人名义购买集安制药股份,益盛药业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当时即成为被代持股东。其中,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本人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峰有亲属为被代持股东,而刘建明本人即为代持股东,该等人员均知悉委托持股情况。
至迟于2012年3月,由于代持股份限售解禁,涉及减持资金分配和税费处理,经相关人员反映,李铁军获知代持股的详细情况,随即向张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要声张,并安排益盛药业相关部门负责代持账户的减持工作,希望通过减持消除隐患。后益盛药业召集相关股东确认股份和减持方案并开始减持,2012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杨力、肖波华、张祖英、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于2012年底知悉委托持股情况。白志强自2000年起担任益盛药业董事,声称不了解相关情况,但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益盛药业股权登记表,代持股份管理专题会议情况说明,减持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相关股东的出资声明,益盛药业相关报告和公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4年6月,我会发现益盛药业存在上述情形。经查明,我会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张益胜、李铁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王玉胜、尚书媛、王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作为益盛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依法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致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21名责任人员)》原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截止目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15-12-28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