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4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退市中昌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1-0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24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8-02-09
揭露日2019-01-09
诉讼时效届满2022-01-09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8-02-0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1-0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7-8层)。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5-13 原文 PDF

经查明,中昌数据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19,951,645.43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1,028,351,008.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年1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6.26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24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支付业绩补偿金6.38亿元。中昌数据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项。2021年2月7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年3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6.38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中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2021年8月31日才公告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2023-06-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19,951,645.43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1,028,351,008.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年1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6.26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24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支付业绩补偿金6.38亿元。中昌数据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项。2021年2月7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年3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6.38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中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2021年8月31日才公告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处罚决定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厉某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薛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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