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3-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8-0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11-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力)、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德)。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司)支付到期货款。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2、3月份商业承兑汇票先后到期,上述债务仍未清偿。2015年4月起,风华高科组织专门人员对上述债务进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6,319万元的款项(以下称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一是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由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粤盛资产收到该笔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合计约5,470万元应收账款,并以支付受让款的名义,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转回风华高科。二是通过案外人刘某华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全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该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八折(6,803,168.69元)的价格受让风华高科应收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合计约850万元应收账款,其所支付的受让款,来源于风华高科向刘某华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约250万元以及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约430万元。风华高科在分别与宁夏顺亿、深圳全聚能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时,另行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风华高科仍负有追收对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若款项未足额收回,损失由风华高科承担。
2016年12月12日,风华高科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2017年继续追收本案所涉应收账款,除了赎回其在宏信证券认购的理财产品,改为认购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行的同等数额理财产品之外,继续沿用上述两种方式对前述约6,319万元应收账款进行处置。
经核实,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其转让时已预计难以按时收回。
(二)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3月29日,风华高科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示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并按照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中“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四)应收账款”中披露,“2016年本公司将单位4、单位5款项以合计6,803,168.69元的价格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2016年本公司将应收单位9款项38,965,085.43元、应收单位10款项15,721,520.83.43元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经核,上述附注所称“单位4”“单位5”“单位9”“单位10”,分别对应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附注对应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占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0.12%,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2016年8月23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
2017年3月21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33.05%。
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018年3月23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19个议案;但于3月27日公告称,因风华高科实际情况,相关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审议。根据风华高科于4月28日的公告,未及时披露原因亦包括风华高科年审机构未能按期出具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等。
根据年审机构对风华高科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等的审计结果,风华高科需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与3月23日风华高科审议事项对比,风华高科2017年度报告及有关议案需变更相关数据,并因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需增加有关议案。因此,2018年4月8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更正后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新增的《关于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等事项,但所有议案均未获表决通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会议决议。但是,风华高科直至4月28日才补充披露。
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赖旭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王金全、唐惠芳、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王广军、高庆、刘科、张远生、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陈绪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