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长城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4-1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4-3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1-0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2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7-06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大额质押担保,其中:2017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17,58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6%;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8,0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42%。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文化长城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利用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以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45,383万元,用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取得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为满足潮州名源借款需求,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向银行贷款提供前述担保,潮州名源取得贷款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因潮州名源到期未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与关联方于2017年度,2018年年度分别间接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4,067万元、9,733万元。
(二)取得文化长城直接转出的资金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文化长城通过向四家密切关系公司转出资金后,向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董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法人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文化长城与上述关联方于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年度分别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749.7万元、20,775万元、10,058万元。
综上,文化长城2016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749.7万元,2017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24,842万元,2018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19,791万元,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 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文化长城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文化长城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对赌目标,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将此作为确认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对应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假象,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户、中间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金额,将区域代理商转入的6,855万元(含税)确认为2018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6,467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5,939万元,占文化长城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4.49%。
四、文化长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3月30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与翡翠教育原股东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取得翡翠教育100%的股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一是2018年6月,文化长城未能任命翡翠教育财务总监;
二是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资金往来行为;三是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投资行为;四是2019年1月至4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取得翡翠教育2018年度财务报表、未能对翡翠教育完成2018年报审计工作。上述情形,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应考虑因素。
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2019年6月17日、24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等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2019年7月22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7月9日,深交所对文化长城关于不同意合计持有10.82%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和董事任锋的公告发出关注函,要求文化长城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其中包括“请核查你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是否存在其他大额债务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债务逾期未清偿情形”。2019年7月22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回复深交所表示,“董事长蔡廷祥不存在其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经查,2016年12月,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5,718万元。截至2020年3月10日,该笔借款已偿还1,980万元,未偿还3,738万元,文化长城2019年7月22日回复深圳交易所的公告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年10月11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约18,291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收取。2016年10月26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事项。但2019年12月25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同日,文化长城向隽隆贸易正式转让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约18,291万元;长城瓷艺决定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变更为隽隆贸易,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年1月16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隽隆贸易正式变更为长城瓷艺股东,持股100%。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化长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即2019年12月27日前披露有关进展情况。文化长城迟至2020年2月29日才发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披露上述事项,对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
蔡廷祥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归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明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而未披露,导致相关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蔡廷祥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高镭,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同时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承担联汛教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许高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未能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关于翡翠教育、与潮州名源等公司账款往来等相关事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锋,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任锋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核临时信息披露公告时未勤勉尽责。
蔡雪凯,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负责文化长城的资金调配、融资和质押担保等工作。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归大股东及关联方个人使用;组织、协调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于个人事项,直接导致文化长城披露的定期报告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吴淡珠,作为文化长城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2016年—2018年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高洪星、谢建歆、金永丽、谢洁、陈伟雄,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