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佳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1-0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2-04-2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发行人住所地在珠海(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2-07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41号、0062022042号、006202204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披露的信息均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3-13 原文 PDF
经查明,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蔡孟珂夫妇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
经查,和佳医疗2020年以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2020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501,915,344.44元,年末占用余额501,915,344.44元,占期末净资产2,597,186,075.02元的19.33%。和佳医疗2021年上半年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2021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与7家项目公司的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导致和佳医疗2020年虚增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930,236,041.50元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538,546.68元的-9.14%。
2、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734,046,958.85元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300,226.61元的-1.86%。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郝镇熙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蔡孟珂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提供了贵州**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主体以预付款名义占用资金,提供了其个人和多个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相关占用资金的划转,并实际使用相关资金,其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郝镇熙及蔡孟珂上述行为导致和佳医疗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和佳医疗2020年收入、虚减和佳医疗2020年利润、虚增和佳医疗2021年收入和利润,导致和佳医疗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张晓菁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2月7日担任和佳医疗董事,2019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和佳医疗董秘,主要负责和佳医疗“三会”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张晓菁从2020年9月开始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资金,经过王某斌等人的账户周转再转给郝镇熙个人使用的情况,其协助郝镇熙联系王某斌落实华融资产融资、核对与王某斌的资金往来等事项。龚素明2016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29日担任和佳医疗监事,2017年3月17日至调查日担任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恒源租赁日常经营执行层面的管理,其具体负责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资金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2023-03-3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
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郝某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蔡某珂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龚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