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5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珠海中富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65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5-11-03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11-0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联峰路780号3栋。发行人住所地在珠海(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3-08-0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公司获悉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德律”)在2012年为公司收购48家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资产评估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决定对恒信德律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将按原预定时间进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年8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2019-03-12 查看原文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

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

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