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3-03-27

ST和佳(30027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3-27)

公司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00273)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3〕7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3-03-27
官网发布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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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273)。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郝某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蔡某珂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龚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当事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

郝某熙,男,196X年1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董事长、总裁,与蔡某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蔡某珂,女,197X年9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副董事长,与郝某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张某菁,女,198X年12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董事会秘书,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2月7日任董事,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龚某明,男,198X年4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监事、和佳医疗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和佳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某熙、蔡某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某熙、蔡某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某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资金占用事项,蔡某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司收入、利润虚假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某菁、龚某明知悉郝某熙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划拨资金等情况,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郝某熙、蔡某珂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郝某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蔡某珂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龚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3年3月27日PAGE\*MERGEFORMA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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