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1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豆神教育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30001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2022-07-01
揭露日2024-08-15
诉讼时效届满2027-08-15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2-07-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4-08-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08-15,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2-2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7-01 原文 PDF

经查明,豆神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

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莹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莹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莹案、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1,204.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5-07-14 查看原文

经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某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某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某案、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1,204.2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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