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5-06-2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京福路瀛海段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6-06-16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603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 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等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公司已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