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37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冀中能源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000937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1-04-29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1-04-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北省(自治区),由省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4-29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对2020年度超出限额的财务公司存款进行了追加确认。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时,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存款余额降至50亿元以下。目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49.77亿元,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近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相关临时公告,公司业绩稳定增长,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5-16 原文 PDF

经查明,冀中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2023-06-0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某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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