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4-02-0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08-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济南,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8-27 原文 PDF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敬茂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5012号、证监立案字0042025013号),因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敬茂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李敬茂先生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和李敬茂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主动与上级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并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12-17 原文 PDF
经查明,朗进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1,520.63万元。其中,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648.7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48.70万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871.93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8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
朗进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2026-01-12 查看原文
经查明,朗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1,520.63万元。其中,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648.7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48.70万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871.93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8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
朗进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4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