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7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腾邦国际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30017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2-07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2-0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5楼。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0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06 原文 PDF

经查明,腾邦国际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

2017年2月5日、2月21日,腾邦国际的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与周世平先后签订2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5,000万元,腾邦国际彼时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易行)和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8年7月,腾邦集团与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2018年11月,腾邦集团归还该笔借款本金30,000万元。

2018年8月,腾邦集团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955万元,腾邦国际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8年10月,腾邦集团与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9年4月,腾邦集团、钟百胜、史进、腾邦国际与深圳市腾达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飞)签署《借款暨担保合同》,腾邦集团向腾达飞借款4,700万元,腾邦国际作为保证人之一在上述《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

腾邦国际《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62,955万元,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42,955万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

《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4,700万元,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47,655万元,占公司公开披露的当期净资产的3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应余额,但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下半年,周世平就前述有关借款、担保提起仲裁2起,请求腾邦集团清偿借款本息,融易行、腾付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商汇就前述有关借款、担保提起诉讼1起,请求腾邦集团清偿借款本息,腾邦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腾邦国际《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与担保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40,000万元,占公司公开披露的当期净资产的29.79%。

根据《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度,腾邦集团向融易行客户拆借取得资金18,544万元,用于腾邦集团资金周转,上述资金来源为融易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腾邦集团间接使用了融易行对外发放的小额贷款资金,形成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期末,腾邦集团对腾邦国际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18,544万元,占腾邦国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6%。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腾邦国际对于该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根据《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前述属于关联交易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还应当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但是腾邦国际既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2022-05-05 查看原文

经查明,腾邦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

2017年2月5日、2月21日,腾邦国际的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与周某平先后签订2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5,000万元,腾邦国际彼时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行)和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8年7月,腾邦集团与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2018年11月,腾邦集团归还该笔借款本金30,000万元。

2018年8月,腾邦集团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955万元,腾邦国际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8年10月,腾邦集团与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9年4月,腾邦集团、钟百胜、史某、腾邦国际与深圳市腾达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飞)签署《借款暨担保合同》,腾邦集团向腾达飞借款4,700万元,腾邦国际作为保证人之一在上述《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

腾邦国际《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62,955万元,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42,955万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

《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4,700万元,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47,655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应余额,但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年下半年,周某平就前述有关借款、担保提起仲裁2起,请求腾邦集团清偿借款本息,融易行、腾付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商汇就前述有关借款、担保提起诉讼1起,请求腾邦集团清偿借款本息,腾邦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腾邦国际《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与担保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40,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9.79%。

根据《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腾邦国际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度,腾邦集团向融易行的客户拆借取得资金18,544万元,用于腾邦集团资金周转,上述资金来源为融易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腾邦集团间接使用了融易行对外发放的小额贷款资金,形成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期末,腾邦集团对腾邦国际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18,544万元,占腾邦国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6%。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腾邦国际对于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根据《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前述属于关联交易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还应当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但是腾邦国际既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钟百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顾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段乃琦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乔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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