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3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大通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09-0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03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4-15
揭露日2021-09-07
诉讼时效届满2024-09-06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4-1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1-09-0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路8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3906。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9-0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6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8-26 原文 PDF

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年7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交易作价为170,000万元。

2015年8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16,500万元、19,8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12月15日获得证监会核准,于2015年12月28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2016年1月2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深大通将2016年1月31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1,644,548.9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1,644,548.90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42.87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6,412,442.8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1.4%;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5,232,106.03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5,232,106.0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5%。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2023-12-26 查看原文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深大通未能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董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虎钢、王万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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