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1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丹邦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04-2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61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9-04-26
揭露日2021-04-29
诉讼时效届满2024-04-26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9-04-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1-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西丽街道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18,证券简称:*ST 丹邦)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2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2023-11-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丹邦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电装)、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ElectroH.K.Ltd、CASIOCOMPUTER(HONGKONG)L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OmronPrecisonTechnology(HK)Limited等9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丹邦以及关联公司GLORYVAST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GLORY)、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0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六、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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