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4-2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01-0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发行人住所地在重庆,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1-09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于2025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9-13 原文 PDF
经查明,天圣制药、刘群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圣制药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4,783,429.59元和47,908,869.95元。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润总额82,579,175.12元和19,085,868.44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分别虚增利润总额92,204,254.47元和28,823,001.5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21%和20.61%。
二、天圣制药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天圣制药出资设立泰泓公司并控制其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未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2017年和2018年,天圣制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1,025,946.65元和48,631,061.00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15.08%和1.49%。其中,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28,521,817.60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圣制药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2025-11-07 查看原文
经查明,天圣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圣制药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4,783,429.59元和47,908,869.95元。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润总额82,579,175.12元和19,085,868.44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分别虚增利润总额92,204,254.47元和28,823,001.5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21%和20.61%。
二、天圣制药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天圣制药主导和控制泰泓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未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2017年和2018年,天圣制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1,025,946.65元和48,631,061.00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15.08%和1.49%。其中,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28,521,817.60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圣制药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刘群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天圣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罚款60万元;(三)对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廖雪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王开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五)对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赵丽君、钟梅、陈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万元罚款;(六)对李忠、牟伦胜、蒋长洪、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谭国太、罗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罚款。当事人刘群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群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李洪和王永红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永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