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信息安全技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2-08-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3-08-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内,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其他地市需核对四川省高院的管辖安排。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31 原文 PDF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关注公告
联合〔2021〕11840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关注公告受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盾股份”)委托,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公司主体及相关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联合资信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蓝盾转债”的信用等级为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1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联合资信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及时评估并揭示其对公司主体及存续债券信用水平可能带来的影响。
特此公告。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2024-11-08 查看原文
经查明,蓝盾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蓝盾退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错报1.2022年3月,蓝盾退控股子公司宜宾蓝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与1家客户签订并完成了合同金额为2,338.95万元的贸易业务。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导致蓝盾退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多计2,044.14万元。2.2022年上半年,公司将其及全资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2家客户发生的7笔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多计1,364.25万元。另,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显示,公司需对部分营业收入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该7笔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上述事项导致蓝盾退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408.39万元。
(二)2022年上半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022年上半年,蓝盾退控股子公司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5家客户业务,以伪造购销合同、签收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165.74万元。综上,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57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44.63%。
二、蓝盾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下半年,蓝盾退全资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2家客户业务,以伪造购销合同、产品签收单及结算单等方式,虚构营业收入273.31万元。因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调减了上半年重大错报导致的虚增营业收入3,408.39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439.0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4.66%。此外,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015,2018年8月发行)尚处于存续期。
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柯宗贵前期存在多次证券违法违规情形,被广东证监局予以行政处罚,多次被我局、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本案柯宗贵作为蓝盾退实际控制人之一,虽未在公司任职,但实际影响并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关系,鉴于当事人柯宗贵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柯宗贵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