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2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中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2-1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02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5-11-26
揭露日2020-02-19
诉讼时效届满2023-02-19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11-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0-02-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台州的案件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3-27 原文 PDF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的函件,函称: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公司对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详情参见2020年11月6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公司就函件中提及的差额补足义务涉及的事项向玉环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

近日,公司收到玉环市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2-22 原文 PDF

经查明,中捷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股份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任中捷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广州农商行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国通信托分别于同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

《差额补足协议》签订时,中捷股份为华翔投资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净资产的240.56%。2017年6月末至2020年6月末,担保本金期末余额均为2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7年半年度净资产的251.38%、2017年度净资产的264.51%、2018年半年度净资产的259.24%、2018年度净资产的357.61%、2019年半年度净资产的373.41%、2019年度净资产的352.73%、2020年半年度净资产的359.39%。

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股份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笫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2021-02-07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一”)

2015年11月26日,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华信”)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有“(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增资首付款三亿元人民币、30亿投资款”等内容。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

2015年12月23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盛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1亿元,再向东宁华信增资1.71亿元,合计2.71亿元,占中捷资源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95%。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2016年4月8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民、玉环德康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玉环德康”)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2015年12月2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

确认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发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046)披露该事项。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中捷资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马建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郑学国、周海涛、王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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