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9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凯撒旅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9-0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79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0-01-08
揭露日2023-09-05
诉讼时效届满2026-09-05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0-01-0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9-0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环广场2号写字楼3A09房。发行人住所地在海南省,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9-05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兵先生于2023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2023029006号)、(编号:证监立案字2023029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7-05 原文 PDF

经查明,凯撒同盛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佳途”)、北京真享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乐亿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佳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坤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龙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景鸿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祥云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良邦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Nordic Fashion Travel Agency Co.,Ltd、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盈信世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易食食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世嘉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威宁创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特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世嘉、贝佳途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2020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5,92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81%。2021年,凯撤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4.72%。2022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5.68%。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6.3.20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经查,2020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1,801.7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47.38%。2020年1月至12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98,717.2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153.71%。2021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778.4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127.77%。2021年1月至12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534.79%。2022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1,325.6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220.40%。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3、“17凯撒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凯撒03”,募集资金7亿元。

根据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2021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17凯撒03”债券存续期间,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4-09-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凯撒同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佳途”)、北京真享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乐亿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佳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坤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龙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景鸿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祥云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良邦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Nordic Fashion Travel Agency Co.,Ltd、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盈信世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易食食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世嘉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威宁创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特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世嘉、贝佳途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2020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5,92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81%。2021年,凯撤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4.72%。2022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5.68%。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6.3.20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经查,2020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1,801.7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47.38%。2020年1月至12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98,717.2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153.71%。2021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778.4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127.77%。2021年1月至12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534.79%。2022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1,325.6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220.40%。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3、“17凯撒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凯撒03”,募集资金7亿元。

根据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2021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17凯撒03”债券存续期间,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处罚决定

陈小兵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笫三条第一项、笫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笫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小兵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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