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4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金圆股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00054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3-11-02
揭露日2024-04-19
诉讼时效届满2027-04-19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3-11-0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4-04-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04-19,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西街与丙四十五路交汇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四期5A#综合楼80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1-30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于2024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09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1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1-02 原文 PDF

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660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2025-01-13 查看原文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660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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