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4-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齐梁路88号融锦广场A座10楼。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2-3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3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4号),因公司和肖国强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肖国强先生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和肖国强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3-16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与ST 花王存在关联关系,是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3-04-0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