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1-05-1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1-06-1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6号,2022-05-2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及承诺情况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药明康德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首发上市,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某签署了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某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解禁。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二、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内部决策情况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
三、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情况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7,986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00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合计17,249,686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2021年6月11日晚间,药明康德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称,药明康德2018年IPO时持股0.8381%的股东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686股,占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143.49-176.88元/股,减持金额28.94亿元,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
处罚决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