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9-08-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5室。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7-3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3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12-22 原文 PDF
经查明,卓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卓郎智能2019年至2021年存在非经营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的情形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控股子公司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机械)、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江苏)直接或间接通过常州市金坛区金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纸业)、常州金坛卓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汽车)等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2019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2020年和2021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1,495,450,000元。卓郎智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未按规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一)卓郎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
实业)、江苏金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资产)存在关联关系经查明,金昇实业为卓郎智能控股股东。卓郎智能、金昇实业、金昇资产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雪平,金昇实业、金昇资产构成卓郎智能的关联方。
(二)2019年至2021年度卓郎智能与其关联方存在的资金往来情况1.2019年资金往来情况2019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向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占卓郎智能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3%。截至2019年末,卓郎智能已收回上述拆借资金。
2.2020年资金往来情况2020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从金晟纸业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613,35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金昇资产,占卓郎智能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59%。卓郎智能在2020年、2021年归还了上述拆借资金。
3.2021年资金往来情况2021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卓郎江苏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882,10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占卓郎智能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7%。截至2021年末,卓郎智能已归还上述拆借资金。
二、卓郎智能2021年和2022年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应收账款未如实披露的情形2021年10月15日,新疆福满源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福满源)实际控制人郑永清将其持有的92%的股权转让给金晟纸业。经查明,金昇实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控制了新疆福满源的资金、经营、购销、人员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关联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4,244,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0,817,000元,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应收账款已构成关联方经营性应收款。
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新疆福满源存在关联关系及应收账款性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3-12-3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卓郎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卓郎智能2019年至2021年存在非经营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的情形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控股子公司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机械)、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江苏)直接或间接通过常州市金坛区金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纸业)、常州金坛卓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汽车)等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2019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2020年和2021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1,495,450,000元。卓郎智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未按规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一)卓郎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
实业)、江苏金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资产)存在关联关系经查明,金昇实业为卓郎智能控股股东。卓郎智能、金昇实业、金昇资产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雪平,金昇实业、金昇资产构成卓郎智能的关联方。
(二)2019年至2021年卓郎智能与其关联方存在的资金往来情况1.2019年资金往来情况2019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向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占卓郎智能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3%。截至2019年末,卓郎智能已收回上述拆借资金。
2.2020年资金往来情况2020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从金晟纸业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613,35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金昇资产,占卓郎智能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59%。卓郎智能在2020年、2021年归还了上述拆借资金。
3.2021年资金往来情况2021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卓郎江苏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882,10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占卓郎智能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7%。截至2021年末,卓郎智能已归还上述拆借资金。
二、卓郎智能2021年和2022年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应收账款未如实披露的情形2021年10月15日,新疆福满源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福满源)实际控制人郑某清将其持有的92%的股权转让给金晟纸业。经查明,金昇实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控制了新疆福满源的资金、经营、购销、人员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关联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4,244,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0,817,000元,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应收账款已构成关联方经营性应收款。
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新疆福满源存在关联关系及应收账款性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潘雪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曾正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