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2-08-2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坪北路9号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围网内查验库CY066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9-28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9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10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11号),因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6-03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 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 天顺的关联方。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ST 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ST 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2,317,554.6元;2022年7月1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00元;2022年9月至12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68,746.52元;
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72,317,554.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16,270,557.2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年1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903,117.42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353,912.2元。
2022年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元)的44.90%;
2023年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29.62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6.69%。
2022年1月4日,ST 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ST 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0,916,347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28.9%。ST 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ST 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ST 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 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2023年4月24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年4月24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4-06-0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 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 天顺的关联方。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ST 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ST 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2,317,554.6元;2022年7月1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00元;2022年9月至12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68,746.52元;
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72,317,554.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16,270,557.26元。2022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年1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903,117.42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353,912.2元。
2022年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元)的44.90%;
2023年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29.62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6.69%。
2022年1月4日,ST 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ST 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0,916,347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元)的28.9%。ST 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ST 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 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2023年4月24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年4月24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10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250,000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0,000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