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维维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5-0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30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8-26
揭露日2020-05-06
诉讼时效届满2023-05-06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8-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0-05-0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5-0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五月七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7-18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经查,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2020-07-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经查,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

维维集团是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维维股份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维维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维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指使维维股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为维维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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