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澄星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04-1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07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0-01-01
揭露日2021-04-10
诉讼时效届满2024-04-10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0-01-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1-04-1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08 原文 PDF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公司、澄星集团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有关公告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7-12 原文 PDF

经查,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一)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1.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2020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

2.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至2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27,350万元,累计归还43,40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7%。

2020年1月至3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85,450万元,累计归还104,55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56%。

2020年1月至6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25,293.73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39%。

2020年1月至9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49,980.42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9%。

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

根据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第10.1.1条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10.2.4条、10.2.5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2-09-15 查看原文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2020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

2、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2020年1月至2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27,350万元,累计归还43,40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7%。

2020年1月至3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85,450万元,累计归还104,55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56%。

2020年1月至6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25,293.73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39%。

2020年1月至9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49,980.42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9%。

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

根据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

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四、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五、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六、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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